駁復讎議

柳宗元

Tony私藏的古文觀止

(議,又稱駁議,是一種辯駁、辯論的文體。這篇文章是柳宗元上書批駁陳子昴的 《復仇議》。當時發生一件犯罪案例,徐元慶為父報仇,殺了官吏,然後去自首。陳子昴當時處理這個案件的做法是:「誅之而 旌其閭」。既判徐元慶死刑,但又在其鄉里褒揚他能報父仇,盡孝道,然後建議「請編之於令,永為國典」。柳宗元認為「既誅 殺又褒揚」是自相矛盾,如果犯罪的行為應誅死,就不應該給予褒揚;如果他的行為值得褒揚,就不應該判他死刑。「旌」與「誅」 不可並用。)

臣伏見天后時,有同州下邽徐元慶者,父, 為縣尉趙師韞(ㄩㄣˋ)所殺, 卒能手刃父讎(ㄔㄡˊ;仇), 束身歸罪。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,誅之而旌(ㄐ|ㄥ;表揚)其 閭(ㄌㄩˊ;鄉里),且請編之於令,永為國典。臣竊獨過之。
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子者(做兒子為報父仇而殺人)殺無赦。 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治者殺(官吏錯殺人)殺無赦。 其本則合(禮和法的本意相同),其用則異(實施則不同)。 旌與誅,莫得而並焉。誅其可旌(處死可以旌揚的人),茲謂濫(濫用刑罰), 黷(ㄉㄨˊ;濫用)刑甚矣!旌其可誅(旌揚應該處死的人), 茲謂僭(ㄐ|ㄢˋ;超越本份),壞禮甚矣!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代, 趨義者(想趨向仁義的人), 不知所向;違害者(想要遠離禍害的人),不知所立,以是為典可乎?

蓋聖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而已矣。嚮使刺讞(|ㄢˋ; 審判定罪)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, 原始(考究根源)而求其端(原因), 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(可清楚分辨)。何者?若元慶之父, 不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 奮其吏氣,虐於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籲號(人民的呼籲哀號)不聞; 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慮,以衝(刺)讎人之胸, 介然(堅定)自克(自己完成), 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事者,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

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 不愆(ㄅㄨˋ ㄑ|ㄢ;沒有過失)於法,是非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。 法其可讎乎?讎天子之法,而戕(傷害)奉法之吏, 是悖驁(ㄠˊ;輕傲、狂妄)而凌上也。 執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且其議曰:「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讎(為愛父母而相互仇殺), 其亂誰救?(如何防止這種禍害?意指必須對報仇者處於死刑。)」是惑於禮也甚矣! 禮之所謂讎(報仇)者,蓋以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,非謂抵罪觸法, 陷于大戮(死罪),而曰:「彼殺之, 我乃殺之(他殺了人,所以必須處死他)。」 不議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。其非經背聖,不亦甚哉!

《周禮》:「調人(官名,調解民間糾紛),掌司萬人之讎。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讎,讎之則死。有反殺(反而殺人)者, 邦國交讎之。」又安得親親相讎也(怎麼可以因為愛父母就能夠殺人呢!)!《春秋.公羊傳》曰: 「父不受誅,子復讎可也;父受誅,子復讎,此推刃(持刀殺人)之道, 復讎不除害(為報父仇而殺人不能免除刑責)。」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(趙師韞及徐元慶的相互殺人), 則合於禮矣。

且夫不忘讎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於禮,服孝(為父報仇)死義(自首就死), 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(豈會冒犯王法!柳宗元認為一定是官吏有所過失。)! 議者反以為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為典明矣。(陳子昴的做法是「先法後情」,不論原因,凡殺人者必須處死;然後考量其殺人動機是為報父仇 ,因此再給予旌揚。柳宗元認為這種做法矛盾,並不足以為國家法典。)

請下臣議附于令(法令),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謹議。